2016-2017年海南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6 16:23: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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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2016-2017年海南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海南省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补贴政策解读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所需抚恤补助金由中央财政下拨,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决定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4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144元中,海口、三亚、洋浦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即每人每月补助144元);三沙市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16个市县由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6.4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7.6元。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分别按50%、25%、25%分担。对以上三个不同时期入党的老党员,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265元、235元、195元;省级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132.5元、117.5元、97.5元;市、县级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132.5元、117.5元、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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