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海南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09:0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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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让更多的市民圆上安居梦,并以此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海南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全年任务以国家下达的补助资金数额为准,总体上与去年持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委、省政府2016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琼办发〔2015〕64号),我省3.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被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将2016年第一批3.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随文下达,在各市县任务安排上,综合考虑各市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现存危房等因素,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详见附件)。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美观、适用、节能、防风抗震,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充分尊重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部署,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措施要求

  (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认真组织编制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政策要求、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及监管要求和各部门工作责任,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任务分配上可根据各自实际安排部分C级危房改造任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加强特色风貌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确定补助对象。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市县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均为每户平均7500元,市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不少于6000元。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中央下达给我省的资金数额按改造任务户数比例分配市县。各市县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扶贫资金、地震安居工程资金、贫困残疾人扶助资金等,根据补助对象、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对象的补助标准。根据我省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情况,建议各市县确定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省级标准:

  1.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重建的(含拆除屋架,重建承重结构的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3.0万元。

  2.其他贫困农户拆除重建的户均补助不低于2.1万元。

  3.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8万元。

  4.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市县负责建设好房屋。

  (四)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市县危改办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各市县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

  (五)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市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4〕233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由市县财政部门经“一卡通”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各市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各市县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要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市(县)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合格的必须在一周内全额拨付补助款项至农户手中,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房设计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擅自更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和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农村建筑工匠自行设计的农房方案应当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市县危改办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建设,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九)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市县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市县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各市县应指导乡镇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市县应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2016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市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表扬。

  (十一)积极推进农房报建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对于纳入国家及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由于已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但未及时审批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报建条件的市县应加快审批进度,完善农房报建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为农户报建提供便利,并按相关规定对报建费用予以减免。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二)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应包括档案表、农户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书、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表、公示、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对比照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

  (十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进度缓报或不报的将在年终绩效考评时扣除相应分值。各市县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十四)时间要求。各市县应于2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并将改造指标分配到乡镇和村庄,落实到具体农户。3月15日前将市县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6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全部竣工,竣工后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的函》(琼建村函[2010]235号)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十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的任务落实、补助标准倾斜、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各市县原则上应于11月底前对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12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琼建村〔2014〕618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12月中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

  补助政策解读

  今天(4日),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中央财政支持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2.319亿元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为支持各地继续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近日,中央财政在已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4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达补助资金120.5亿元。截至目前,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6.9亿元已全部下达完毕,用于支持各地完成314万户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其中,中央下达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193万元。

  据悉,今年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3.5万户;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重建的(含拆除屋架,重建承重结构的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3.0万元;其他贫困农户拆除重建的户均补助不低于2.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8万元。

  此外,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风貌管理要求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除此以外,农村危房改造还要符合村镇规划,对于纳入国家及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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