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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工作,根据《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应遵循《办法》第三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获奖人员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负责异议裁决,处理和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自本届评审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立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专家库。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专家库由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和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省专利发明人奖评选通知,明确奖项设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和本细则中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专利证书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栏中署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九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常住居民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本省半年以上的人。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指近3年主要发明创造活动所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布局合理。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量不少于2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有效国(境)外专利不少于2件;
(四)近5年内申报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已获得过省专利发明人奖”不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奖和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是指行政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报《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履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应当由申报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近5年申报人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应当加盖专利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复印件;如有专利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近5年申报人专利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证明,应当加盖专利实施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的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推荐人,应当同时有2位或者2位以上院士联合推荐,且每位院士只能推荐1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行业协会或者学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不得超名额推荐;《办法》第八条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是指行政职务为处级但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