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12:18: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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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6-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陕西省退伍军人安置

  人民网西安11月27日电(实习记者张伟)27日记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陕西省民政厅联合举行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陕西省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经陕西省长赵正永签署,于2012年11月9日起颁布施行。

  据了解,《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四类退役士兵可享受由政府安排的工作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上述人员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时可选择安排工作,与上述四类人员享有同等的安排工作权益,其退役时亦可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在地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亮点二: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权

  据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副主任岳喜栋介绍,《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改变原有的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实行农村入伍士兵与城镇入伍士兵按照统一条件进行安置,建立“城乡一体、重点安置、免费培训、扶持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体系,以扶持就业、自主创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对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有关方面责任,有工勤岗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员工时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补贴政策解读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根据退役士兵退役时,陕西省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综合确定。随国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作适时调整,陕西省城乡退役士兵执行统一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倍退学或结业的,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凡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相关部门将对退役士兵提供创业优惠政策、免费的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可享受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加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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