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长沙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29 16:38: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长沙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快速推进2016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提高贫困农民住房的抗灾减灾能力,尤其是解决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决议的要求,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化配置扶贫资源,制订落实精准措施,以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的方式,着力解决农村危改户的基本居住问题,实现精准扶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等,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目标任务
据长沙县危房改造摸底系统数据显示,全县尚余6030户危改户房屋亟待解决,其中五保户658户、低保户1451户,其它贫困户3921户。为逐步实现全县危改户存量清零的目标,我县预计于2016年完成3000余户危房改造,并通过2016-2017年2年时间基本解决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户住房问题,争取“改造一片、优化一片、保障一片”。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补助对象只能从长沙县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系统中产生。
(二)补助标准
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标准为:房屋修缮及一般援建户每户补助1-2万元;精准扶贫对象房屋重建每户补助6-8万元(因无力建房而多年放弃指标的;有低保户、残疾户身份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中6万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1-3人要求,8万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3人以上要求。
三、实施要求
(一)改造范围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修缮范围明确为基础加固、外墙粉刷、立面改造、换瓦换顶等。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对象为农村特困户中的危房户,且必须以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凡是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新建砖瓦房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已现仍住危房的、有工商登记的、同一户头中家庭成员有房产登记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
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
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主要指低保户、残疾户。由村、组组织施工队伍进行统建、代建(采取部分镇试点的模式),并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与管理,达到要求后方能进行作业。
(三)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且有建房要求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确定援建对象。
1、申报。所有援建户由本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长沙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申报结果在村级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村级评议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后上报镇(街)人民政府。
2、初审。镇(街)人民政府对村(社区)评议确定的援建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召开镇级评议会进行初审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镇(街)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上报民政、农林、残联部门。
3、联审。援建户补助对象身份由镇(街)、民政局、农林局、残联联合审核确定后,统一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审会议最终审核,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上门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援建户总数的20%,最终审核结果在本级政府相关媒体上(公示栏)进行公示。审核确定的援建对象名单要反馈到镇(街)、村(社区)。县、镇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援建对象建立完整资料档案。
4、公示。核实后,所有援建对象名单要在各镇(街)、村(社区)、组公示栏及《星沙时报》、长沙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建设部门信息网公示。
申报过程中各项流程须有经手人签字,各级民主评议会均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同类别的援建对象在公示时要单列或清晰注明。
(四)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除厨房、卫生间外,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危改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
2、房屋结构:新建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提倡就地取材、节约实用,房屋顶棚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宜采用斜坡屋顶,外墙立面不提倡使用瓷砖,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
3、房屋颜色: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建房屋外墙颜色保持用色整体、统一,具体颜色由镇(街)自行决定。
4、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提倡采用适宜的绿色低碳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沼气、生物技术等清洁能源。
注:具体建房标准原则参照《长沙市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手册》和《长沙县安居工程户型施工方案图册》实施。
(五)技术服务
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从规划选址、设计方案、原材料和构配件使用、施工作业、竣工验收等环节着手,全程加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档案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危办发〔2011〕2号)要求, 配齐设备、安排专人承担危房改造农户的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危房鉴定、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等材料。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门检查(抽查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信息录入
各镇(街)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核定、统计工作,逐村逐户鉴定危房,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户。
(二)严格程序、确定对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2016年3-6月待民政局、农林局、残联完成危改户对象认定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分解到各镇(街),镇(街)完成申报危房改造对象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上报到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扶助对象的现有危房统一拍摄照片(注明建筑时间、所在乡镇村组和户主姓名,并有户主头像),存档备查。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各镇(街)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在2O16年5月1日前将危改对象落实到户,于6月初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进入动工实施阶段,10月30日前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部竣工。
(四)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各镇(街)要根据工程进度逐步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户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数据、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和文字资料)和信息录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档案,力求及时、准确、完整。11月份应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户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任务。
(五)项目督查、对象回访
7月份开始对年度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内容包括危房改造的进度、开工数量和质量,危改专干配备(至少一名),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重点援建对象的情况。10月份,对各镇(街)危房改造建设情况进行分组分片督查。
(六)检查验收
所有援建对象在房屋建成后统一报送村(社区)、镇(街),经村(社区)、镇(街)每户上门核实验收后,再报送至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援建对象进行不少于总数20%的上门抽查验收。
五、资金管理及拨付
(一)资金管理
县规划建设局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各级补助资金归口县规划建设局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长沙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不符合援建要求的,要及时追回援建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县、镇(街)两级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二)资金拨付
1、对于房屋采取修缮加固方式的危房改造援建户,必须提供修缮部分的相关凭证(如平面图、建筑材料购买发票等),由镇(街)具体负责。通过县、镇(街)、村(社区)验收合格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农户。
2、因多年放弃指标而无力建房的危房改造援建户(采取部分镇试点的模式)可由村组进行统建、代建,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镇人民政府掌握,各镇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根据房屋建设进度酌情把握资金发放比例,不得克扣挪用,不得拆分使用,竣工验收1个月内,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拨付到位。主体责任在各镇。
3、对于自建的危房改造援建户,通过申报、初审、审核、验收合格后,以惠农补贴一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援建户。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电力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保障局、县规划建设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调度、督查落实及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等工作,由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专门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规划建设部门:按村庄规划要求办理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手续;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督促将其纳入规划范围,并促使其加快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批;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衔接补助资金的拨付。
镇(街)、民政、农林、残联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当年度危改户申报时的身份认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农林部门认定为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危房户的建新拆旧工作。
农林部门:按改造规划对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和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安排建房用材采伐指标,并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电力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免费安装建房入户的电线、电表。
监察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住房保障、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危改户对象申报后,做好危改户身份认定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要求,协助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协调,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务必严格把关援建对象认定、审查工作,监督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审查档案资料真实准确性,责任主体归乡镇。
(三)拓宽筹资渠道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参与、地方帮扶、亲友互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政府补助、单位援助、社会捐助、邻里互助、个人自助的建设模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四)严格督查考核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和领导班子考核。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于工程实施中期、年底组织专项考核,加强对口帮扶、资料整理、工程实施、资金到位等的督查落实。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定期通报情况,对援建对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因对口帮扶工作组织不力、实施不力影响工程整体形象的,因施工拖延、督促不紧、优惠政策落实不力等延误工程进度的,因偷工减料、违规施工和监管不力等影响工程质量的,以及因未按危房改造标准施工,出现盲目求大、面积超标等现象影响工程效果的,按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宣传,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尤其要认真总结对口帮扶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补助政策解读
一、危房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第五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三、年度改造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九条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村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列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