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烟台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30 20:5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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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现在仍有许多危房,那么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烟台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三、新旧政策衔接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定以下事宜:

  1.已列入计划、未启动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村,按本意见执行。

  2.经济测算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准,开发商已与改造村签订旧村(城)改造开发合同的,执行以前政策;未确定开发商的,经济测算报告作废,按本意见执行。

  3.已启动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经济测算未批准的,按以前政策执行。

  4.其他情况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四、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负责面上旧村(城)改造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旧村(城)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政策解释工作。

  2.区规划分局负责旧村(城)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指导及审批工作。

  3.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清算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旧村(城)改造土地出让金清算、拨付工作。

  5.区信访局、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旧村(城)改造工作中的维稳工作。

  6.镇街负责旧村(城)改造的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以及合作协议签订的把关等工作。

  7.里村负责旧村(城)改造中各类具体事务。

  8.镇街、里村负责旧村(城)改造的招商工作。

  五、其他规定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烟牟政发〔2009〕10号)、《关于加快推进城区旧村(城)改造工作的意见》(烟牟政发〔2009〕55号)及相关《会议纪要》所涉及的旧村(城)改造的规定同时废止。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利用旧村原址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改造的项目,区政府将增减挂钩产生的土地指标形成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给改造村,用于补贴安置房建设。

  补助政策解读

  1、补助对象。2012年,我省被纳入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中央统一下达,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2、补助标准。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0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3、申请程序。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改造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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