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温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30 20:5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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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现在仍有许多危房,那么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温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昨天,温都记者根据《意见》内容,提出相关问题,市住建委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1由谁提出申请鉴定房屋安全?

  答: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业主提出申请,多业主公寓式住宅楼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以楼幢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

  2谁能鉴定房屋使用是否安全?

  答:我市将有条件地开放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市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市、县、区住建部门备案后,可承担辖区范围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其出具的危险房屋结论鉴定报告经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机构备案后,作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依据。

  3城镇住宅房屋装修如何监管?

  答:危旧住房的住户,并不是想装修就随便能装修的,我市严格实行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我市各大物业服务企业,会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就会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规划(综合执法)、房地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加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现在住危房的城镇居民怎么办?

  答:对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属地政府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并妥善处置;如该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唯一住宅的,房屋所有人搬迁腾空后可视为无房户予以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遇情况紧急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政府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治理改造所需资金谁来出?

  答:我市将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进行筹集。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全体业主按原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的部分。

  补助政策解读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2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新建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新建标准。受助户建房总面积,凡连排建筑的控制在该幢规划控制面积和层高以内,单独建筑以规划审批为准。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至两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按“打圈梁、现浇板、沏实墙、构造柱”的标准建造,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资金救助标准: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政府扶持补助标准:1-2人户补助2万元;3人户补助2.5万元;4人及4人以上户补助3万元;修缮户减半补助。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人口,已处罚处理的减半补助,未处理的不得计入补助人口内。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作为特殊个案由城建和房管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意见。

  (四)申请审批程序。

  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行逐级申报审批。

  1.受助户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危旧房改造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区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改造住房的具体改造方式。

  2.村(居)委会调查评议。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危旧房改造申请5日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改造方式建议,加盖村(居)委会印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区协调小组审批。区协调小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补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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