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东莞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30 19:22: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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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6-2017年东莞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东莞退伍军人安置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1. 哪些士兵退役后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是采取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均采取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主要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切切实实地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3.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5. 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一、国家的态度

  要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安置方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补贴政策解读

  昨日(5月5日),东莞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全文公布,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安置办法》中详细规定了退役士兵的接收、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保险关系接续、教育和培训、创业优惠等问题。

  服役满2年可获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自主就业补助

  东莞市实行以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根据《安置办法》,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主就业的,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扶持自主就业,该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退出现役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服现役未满2年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退出现役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发。退役士兵除按上述标准计发外,从服现役满2年起,每多服役半年,在义务兵计发标准基础上增发2.5%。

  在此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还将按照退出现役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增发。

  根据此计算方法,记者参照东莞市统计局和东莞调查队联合发布2015年3月公布的2013年东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594元标准计算,即2013年退役的士兵可获得自主就业补助额为46594*1.5=69891元,服役超过两年的每半年增发1164.85元。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将由政府安排工作

  《安置办法》中规定了八类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将被安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市镇(街道、园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

  这八种类型分别为:(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七)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八)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接收单位应当在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定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服现役满10周年及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及时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时限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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