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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6-2017年无锡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无锡退伍军人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当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统称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一)按照“谁征集、谁安置”的原则,由征集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但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
2.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但需提供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
3.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配偶户口在本市满两年(集体户口除外),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要求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但需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
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三)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且以学校集体户口(非原籍所在地)服役的,退役后由入伍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无法在入伍地落户的退役士兵(含直招士官),由原籍负责落户。
补贴政策解读
自主就业创业
(一)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享受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退役时已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申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退役时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服役第三年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由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的直招士官,不享受义务兵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由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可凭入伍前学校的复学证明,参照其同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由在职职工入伍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对选择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次月起、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后次月起,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待安置月份(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已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安置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主就业创业的,在享受其同级回到地方申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