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烟台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30 19:27: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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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6-2017年烟台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烟台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安置地机构编制和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按照入伍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补贴政策解读

  记者从芝罘区民政局了解到,芝罘区将调整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起。

  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无工作的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老兵以及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等。

  按照《通知》要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06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对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通知》要求,芝罘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各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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