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太原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30 19:31: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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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2016-2017年太原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太原退伍军人安置

  10月29日,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举行,副市长毋青松出席。根据部署,今年我市计划接收退役士兵2406名,其中有2135人需要安排工作。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将取消单位和其主要领导的相关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领导责任。

  根据要求,今年的安置任务须于12月底前完成。为了确保退役士兵早日上岗,我市将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地税、人社等部门,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重点督办,限期解决。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一律不得被评为“双拥”工作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被评为劳动模范,人社部门不为其办理增人计划和招工录用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其领导责任。此外,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人员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

  就是说有接收单位的子弟复转兵,在享受复员政策的同时,同时应根据接收单位(譬如:铁路、太钢、重机)等单位的具体安置政策安置,具体就业时间等由企业决策实施。以上还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没有接收单位的,复转兵,按照太原市规定给予安置。

  补贴政策解读

  新标准从10月起实施,涉及13万人;一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

  今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通知,我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约13万优抚对象等人员。其中,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同时,我省还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7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71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70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每人每年4320元)。

  此外,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以及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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