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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呼和浩特医疗保险调整最新消息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6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2016-2017呼和浩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确定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