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阳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1 10:2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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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贵阳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贵阳市花溪区农村危房

  改造工程整区推进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08〕23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5号)、《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筑党办发〔2009〕7号)文件及省人民政府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市(州、地)推进责任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与省建设厅研究决定,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军同志和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同志的工作联系点花溪区,作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区(市、县)推进的示范区。为确保整区推进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作为“三思考”、“三创新”、“三为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以农民安居乐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居住环境,提升乡村旅游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把花溪区建设成为全省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区推进示范区。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调查统计,花溪区农村危房改造户11857户,已实施1156户,待改造的农村危房有10701户,其中:一级危房4060户(含71户地质灾害户),二级4364户,三级2277户。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村庄整治,选择有地方特色和主要道路沿线的村庄进行综合整治,重点突出“六点一线”。“六点”突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与村庄整治、产业发展相结合,“一线”突出立面整治。“六点”即党武乡党武村摆贡寨、石板镇花街村林木寨、青岩镇西冲寨、石板镇隆昌村摆拢寨、镇山村、高坡乡杉坪村村庄整治工程。“一线”即环城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农村房屋立面整治工程,启动党武乡党武村周播寨、摆门村长冲寨、下坝村下坝寨、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石头寨、尖山村界牌寨、清溪办事处杨中村拢头寨、孟关乡上板村、沙坡村下谷寨、石板镇花鱼井村、花街村、隆昌村、镇山村、云凹村、合朋村沿线可视范围内农房立面整治。“六点”涉及4个乡镇 ,共693户,“一线”涉及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有14个村寨,1056户。在09年9月30日前“六点一线”全面完成农房立面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逐户设计,建筑风格统一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保证结构安全、经济适用。公路沿线建筑要参照新农村推荐图集和危房改造推荐图集,确保风格统一;涉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要与示范点风貌一致,少数民族村寨及历史文化名村要与当地风貌一致;其它地区根据各地地形、地貌,外立面参照图集,并结合当地风貌建设。对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予以处理。

  (二)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村庄整治。一是房屋立面整治。立面整治要与村寨周边环境,与当地民俗风情和谐统一。二是环境治理。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改厨、改厕、改圈工作。三是村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进寨道路、饮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室、篮球场、综合服务站、休闲广场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五是村寨绿化、美化。村寨内外种植花草果树,发展庭院经济,整治闲置地建设村内公共绿地,保护好村庄内外及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乡镇条件,结合城市规划修编和产业、市场布局调整,做好乡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补助资金及标准

  (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及标准

  按照“贵州省实施整县推进资金补助标准”及构成,共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5119.3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2686.16万元,市级补助资金940.79万元,区级补助1492.38万元(含二、三级危房)。

  农村危房补助标准

  类型

  级别低保户分散

  五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地质

  灾害户

  一级危房200002000010000500020000

  二级危房3000500030003000

  三级危房2000300020002000

  资金构成为:一级危房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占50.97%,市、区补助资金占49.03%(其中:市区比例为6:4),二、三级危房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占50.97%,区补助资金占49.03%。

  (二)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含村庄整治资金)

  2009年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含村庄整治资金)3500万元全部用于花溪区村庄整治及小城镇建设,市、区补助比例按1:1匹配。村庄整治补助标准参照《贵阳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寨村庄整治以奖代补试行办法》执行。

  (三)奖励

  在“六点一线”范围内的农户,按照图集在7月31日前建设完工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8月31日前建设完工的每户奖励1500元;按照图集建新房、旧房改造、屋面整治补助标准按每户5000元测算,补助资金由乡镇根据标准结合农户实际进行补助。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花溪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区推进指挥部”,由市委副书记李涛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帅文、徐恒任副指挥长,花溪区及市直各部门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按照总体推进,重点突出,高水平、高效率推进花溪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规划先行,示范带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充分征求农民意愿,按照“群众自愿修建、相对集中连片、示范效果明显”的要求,大力倡导自然分布,聚散相宜,错落有致的建房,不搞大拆大建。同时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村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整治标准和阶段要求。要以“六点一线”为重点,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典型引入,以点带面,指导示范区和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深入开展。

  (三)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村支两委要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开好村支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寨小组会、家庭动员会,做好对农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要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要建立村民监督小组、建设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对整治、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四)整合资金,保障投入。坚持农户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采取财政投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政策优惠减一点的办法,建立资金整合机制,整合涉农项目和涉农资金,形成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开展。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对农户自筹能力不足的采取小额贷款形式解决农户融资困难。

  (五)部门联系、加强指导。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花溪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区推进帮扶指导,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按时完成。市建设局要组成工作组对花溪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及相关工作进行驻点指导。

  (六)按图施工,确保质量。花溪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农户参照《新农村建设推荐图集》和《农村危房改造图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改造,要提高农村危房改造一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素质、专业水平,做好建房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不出现新的危房。要组织有建筑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等各项工作。同时,实施中要做到“不按推荐图集施工不予补助、达不到建筑质量标准不予补助、不按期完工不予补助”。对于部分劳动力匮乏的村寨,花溪区要组织生态民兵队伍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七)强化监督,快速推进。花溪区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以乡镇为主体,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干部抓落实,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细化分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整区推进的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机制,定期进行督察通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运行安全。

  补助政策解读

  征地补偿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 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 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 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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