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兰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1 10:2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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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兰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吸纳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对全市棚户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步推进实施。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功能配套不全,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密度疏解及地质灾害危险区避让搬迁的规定。

  (二)打捆实施,整体开发。按照“优化布局、提升品质”的要求,将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棚户区与其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肥瘦搭配,就近整合,统筹捆绑。将基础设施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等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捆绑,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推进。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相关部门要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安置、金融上给予支持。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征收安置工作由县区政府主导,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持政策标准前后一致,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守政策红线,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五)两增两减,疏解功能。将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与调整疏解城市功能相结合。鼓励货币安置和实物异地安置,实现“城市公共空间、绿地面积增加,中心城区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减少”,努力营造“显山、露水、增绿”的优美城市环境。

  (六)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按照城市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优化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统筹综合实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排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道路、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坪台地区改造要以坪台为单位,整体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整体环境。实现棚户区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提升相结合,促进民生改善。

  三、改造范围、主体、方式、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类型为需拆迁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及需进行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区。

  (二)改造主体

  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

  (三)改造方式

  1.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公开招标,引进国有大型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业开发实施改造。

  2.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改造难度大的城市棚户区,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

  3.市城投公司、兰州国投公司、市轨道公司加强与各实施主体协作配合,优势互补,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收益与县区共享。对一些改造难度极大、居民难以负担、无法通过市场运作方式改造,但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兰州国投公司负责,采取“政府兜底”的方式进行改造。

  4.中央、省属企业在兰棚户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同意,企业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工作目标

  2015年至2017年全市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52个,涉及91992户。其中,2015年规划实施56个项目,涉及31730户;2015年规划实施71个项目,涉及28927户;2016年规划实施66个项目,涉及18186户;2017年规划实施59个项目,涉及13149户。

  (五)建设标准

  1.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社会保障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

  2.套型标准。按照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要求,新建住房以90平方米以内中小套型为主,每套住房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需求。

  3.交房标准。回迁安置住房室内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房门为实木门,楼梯扶手为白钢扶手,窗户为单框双玻塑钢窗,卫生间设置水龙头、洗手盆、坐便器,厨房设置洗菜盆、水龙头,室内照明为日光灯或节能灯,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4.配套设施。新建小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讯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规划标准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做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5.绿色建筑。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实行分户计量,创造节能、低碳、生态的宜居环境。

  6.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房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住房达到普通商品房的质量要求,提升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品位和质量。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改造的项目,改造片区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确定安置、规划设计、建设等控制性指标后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应。

  3.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用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等经营用房面积控制在35%以内,土地依法出让。

  4.对于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改造的项目,不能实现自求平衡的,在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后,可将部分增量住房按照限价商品房进行销售,以实现盈亏平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确定。

  (二)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市级财政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鉴于我市棚户区改造整体难度大、公益性强,所有向国家申报并纳入年度建设任务的棚户区项目按征收户均可享受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地质灾害治理区域,由市国土部门负责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地质灾害治理相关补助资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加大信贷支持。国开行甘肃省分行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畅通融资渠道,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评审,优先保障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市城投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平台,要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主动与国开行协调衔接,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各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依法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利益。

  5.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补助政策解读

  (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落实听证制度,对征收、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拆迁、平安拆迁、环保拆迁。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绝大多数住户同意改造的项目方可实施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10%-30%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也不承担对应公摊面积的费用。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且不结算费用。

  5.征收城区房屋,异地安置到四类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类地段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原则进行安置。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给予一定补助。

  6.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办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7.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8.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在改造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征收贫困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9.鼓励通过“先建后拆”实施改造,就地、就近或异地先行建设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户后,再实施拆迁。

  10.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按搬迁顺序和套型对应选择,保证按时回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等外,给予每户1至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11.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四)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

  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供应及征收安置补偿执行现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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