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厦门发明专利申请条件流程及费用介绍(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31 21:50:3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七章 专利保险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工作,专利保险补贴按《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标准办理。
第八章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五条 根据每个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建库的费用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软、硬件投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扶持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和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建设。支持开展面向产业和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为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风险规避和综合管理等活动提供方向策略;每年选择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分析,每个项目安排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章 专利维权援助
第十七条 专利维权援助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援助,单项援助不超过5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十八条 专利维权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因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应对专利维权诉讼,对胜诉的专利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
(三)为企业涉及较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和涉外专利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的专家、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十章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人才培训
第十九条 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第二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知识产权共建中心工作经费,每个机构不高于6万元,用于共建中心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厦门分站及子站工作,每个站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劳务、交流合作、教学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章 专利奖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发明人为在校中小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项的,每项给予发明人不超过2000元奖励。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单位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及执业证的代理人,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专利代理机构从本市外引进1名高学历(硕士以上)执业专利代理人,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十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明确专利专项资金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对专利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制定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再给予资助、补贴和奖励,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核准通知书30日内办理专利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资助。
第三十四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专利发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2〕66号)、《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知〔2014〕76号)、《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厦知〔2014〕70号)、《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厦知〔201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