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企业告中石化 云南首例垄断纠纷案反转:地沟油企业告中石化“先胜后败”》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01 20:06:3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企业将地沟油加工成生物柴油,但叫好的背后却面临销售困境:企业自身无权销售,又无法加入燃料销售体系,企业面临倒闭。于是,云南省最大地沟油加工企业——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分公司)告上法院。该案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案,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首例拒绝交易纠纷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判令其30日内将该原告企业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省高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中院已作出重审判决:驳回盈鼎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中石化败诉,判令销售生物柴油
2014年年初,盈鼎公司将中石化告到昆明市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同年7月30日,法院开审此案。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份额达到1/2,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作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昆明市中院判令云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同时驳回盈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4月22日,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该案。
2015年8月,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昆明市中院重审。
重审:驳回原告诉求中石化反败为胜
昆明市中院重审后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系统,但该项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主体、销售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给予明确的情况下,不宜用强制命令的方式在不考虑任何条件的前提去完成。
昆明市中院重审后认为,盈鼎公司与中石化之间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有关条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