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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奉化市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
奉化市2016-2017年度机动车辆保险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投保的保险种类及额度:交强险、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2万元、不计免赔险)。
三、保险费率: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险种一律按七折计算保费。
四、保费结算:保费由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以非现金方式直接结算。
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
1、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方的通知和要求在基本险(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险别并上门签订保单(基本险为投保方必保险种)。
2、投保方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保险机构应按承诺同时办理。
3、承保范围内的所保车辆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国有公司各类机动车辆。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辆均按国产车投保。
4、所保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也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5、保险机构在保证不低于投标承诺的前提下,可与投保方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
6、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保险机构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
保险机构服务要求
1、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2、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3、在接到投保人的出险报案后,宁波市内理赔人员应于9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应于6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外应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4、协助投保人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提供回扣。
理赔
1、投保方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以原厂配件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2、赔偿处理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投保时保险车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处理,保险机构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
3、投保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保险机构办理。
违约责任
1、投保方向奉化市财政局反映保险机构有违约情形的,奉化市财政局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保险机构确有违约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奉化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部分或全部扣除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如保险机构的违约造成投保人损失,保险机构必须赔偿相应损失。
2、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机构有违约情形或被有效投诉的,奉化市财政局将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次警告,二次取消其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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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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