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太原落户政策,外地人落户太原居住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3 16:24: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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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太原全面放开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三县一市落户限制。

  在城六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满三年,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太原旨在建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哪些情形可直接落户太原

  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为:

  全面放开“三县一市”落户限制。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城六区落户条件。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本年度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太原旨在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设立社区集体户享有同等权益

  《意见》明确,太原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政府明确规定,各部门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今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将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社区集体户口。《意见》指出,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太原市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太原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今后,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

  今后,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太原市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意见》指出,将由教育局牵头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

  今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将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太原市政府明确规定,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严格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符合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链接

  合法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合法稳定住所:依法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居住条件: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太原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太原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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