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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内蒙古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42.16万套保障性住房”,这个数字意味着,将有120多万低收入人群会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这个数字不是虚拟的,是自治区政府今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套数。这个数字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在“十一五”期间,我区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政和社会资金多达689.9亿元,至去年底已经累计建设保障性住房78.5万套,有35.53万户城乡居民圆了住房梦。
当然,要让“42.16万套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需要足够的资金做保障。还有一个好消息: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通知,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自治区本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成交价的3%—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进一步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压力,今年,我区要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盟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在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据了解,我区主要城市呼包鄂等地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其中包头市今年要将廉租住房建设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起来,确保完成新建廉租住房26万平方米的任务。还将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把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结合起来,把“城中村”、“夹心房”改造结合起来,确保完成棚户区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34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力争用3至5年全部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首府呼和浩特市今年将继续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解决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规模约27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地产当年新开工规模的50%以上。
我区政府还要求,限价商品住房要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限价房销售价格要与各地制订的商品房限价目标相结合,确保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此外,今年起我区还将实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在自愿的情况下,凡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有限产权。对于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所有的信息都表明,我区低收入贫困人群住房梦想的实现已经指日可待。
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计算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