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成都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4 21:41: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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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成都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计算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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