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西省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上户口需要哪些资料手续及证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05 14:26:2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新生儿,指的是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的这一段时间。小孩子出生后需要上户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山西省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上户口需要哪些资料手续及证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上户口需要哪些资料手续及证件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如何立户
户主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规定》明确表示: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如何落户
上集体户: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要如何落户呢?《规定》指出,今后,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
集体户设立须符合5个基本条件: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此外,符合相关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可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婴儿落户:父母为学生集体户可随祖(外祖)父母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今后,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养落户:须先检DNA确认非被拐卖儿童
《规定》明确,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今后,在我省,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材料:太原六城区落户备齐四类材料
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三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四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两项材料,一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主要材料办理。
2、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出生登记。
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常住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确认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到境内常住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确认盖章后,办理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出生证明为外文的,可到公证部门申请翻译并公证,派出所凭公证书(包含出生证明复印件)并查验出生证明原件,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