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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东莞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来自官方的信息显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正在调研论证阶段,尚未上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重点。根据计划,国土部今年将以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等为重点,安排立法项目35件,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18件,调研类立法项目17件。
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指能够在本年度完成起草工作并提请部务会审议的立法项目,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或修改《国家土地督察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调研类立法项目则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调研、论证且正在起草的立法项目,主要有拟报国务院审查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法律草案;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等。
这其中,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制定工作引人关注。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业发展,地方政府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与政府在卖地环节获得的巨额收入相比,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占比相对较小,这已引发了一些社会上的纠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央研究员廖洪乐认为,总体上,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
根据他在2008年的一项研究,以全国土地出让为例,1995年全国每公顷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为66.1万元,其中政府获得47.2万元,集体和农民获得18.9万元,政府与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为2.5:1。到了2005年,这个比例扩大到9.7:1。
尽管学界一直在呼吁,中央政府也在试图调整征地环节的增值收益分配,但因目前这部分收益多数归为地方政府所有,一旦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地方政府收益就会相应缩水,因此,地方政府的意愿成为这个问题的难点所在。
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将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是租非税,似税非税。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