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合肥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5 20:42: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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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合肥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7月4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中国300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情报》,全国300城市楼面均价及溢价率持续上涨,前六个月出让金额超1万亿元,同比(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逾三成。

  2016年上半年,“高价地块”及“分化”仍然是土地市场的关键词,一个明显的现象是,二季度以来,央企及国企发力拿地,以上海、南京、苏州、合肥为首的长三角热点城市高价地块频出,二线城市地价领涨。

  中指院数据显示,2016年1-6月,全国300个城市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出让金总额为8466亿元,同比增加53%。同时,今年上半年,全国40个大中城市过半数同比增加,涨幅前十城市出让金均翻倍,且以长三角热点区域为主。

  按照中指院提供的数据,今年前六月,全国土地出让金排名前十的城市为:杭州、南京、苏州、上海、天津、合肥、深圳、北京、佛山、武汉。

  今年前6月,杭州土地出让金为817.2亿元,同比增长403%;南京的土地出让金额为779.7亿元,同比上涨203%;苏州今年前六月的土地出让金额则为738.7亿元,同比上涨339%;上海的土地出让金额为608.3亿元,同比下降11%;天津的土地出让金额显示为517.7亿元,同比上涨121%。

  中指院方面指出,今年上半年深圳、杭州、合肥均刷新城市土地成交总价纪录,天津、南京、上海、佛山则分别创造年内高价地块。

  值得指出的是,今年上半年苏州、南京先后出台了土地拍卖的“熔断机制”,防止城市土地市场存在过热风险。

  具体来看一线城市,中指院数据显示,2016年1-6月,一线城市共推出土地154宗,推出土地面积881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5%;土地出让金为1562亿元,同比减少14%;楼面均价为1100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5%;平均溢价率为61%,较去年同期上升44个百分点。

  其中,一线城市住宅用地共推出52宗,上海推出35宗;广州推出8宗住宅用地;北京和深圳分别推出7宗和2宗。

  二线城市土地市场的表现更为活跃。数据显示,2016年1-6月,二线城市共推出土地4252宗,推出土地面积18042万平方米,同比增加8%;土地出让金为6547亿元,同比增加78%;土地成交楼面均价为241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76%;土地平均溢价率为49%,较去年同期上升39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2016年上半年,一线城市由于受供地缩水影响,成交量及出让金双双下滑,降幅均居各线城市前列,但从二季度开始有所收窄,少量入市宅地受到房企激烈争抢,高价地块由中心城区向远郊及新城扩散。另一方面,一线城市土地市场的沉寂使众多品牌房企转战二线重点城市拿地,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等地尤其明显,城市、区域、板块地价纪录频频被刷新,上半年二线城市楼面均价及出让金均领涨。但三四线城市延续前期低迷走势,与一二线市场的差距继续拉大。

  

  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计算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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