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5 22:24: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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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2016-2017年黑龙江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黑龙江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省直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政府负担。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立项单位要向市政府报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报告,要如实报告立项名称及其他有关内容。

  申请条件

  1.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具有哈尔滨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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