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05 22:30:3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辽宁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不低于100元。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616. 7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716 .7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5元,省财政对各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4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省财政对各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省财政对各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15元,省财政对各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 25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省对各市按上述补助标准全额安排补助资金。
九、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十、此次调整所需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部门要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于12月底前发放到户。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