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05 22:50:4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2016-2017年湖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湖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