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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淄博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淄博划拨土地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土地登记及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居民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多层、高层单元城镇居民住房,不适用于平房及独栋式住宅房屋。
三、申请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人为自然人并己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
四、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人应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各分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办理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出让金缴纳
(一)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建房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旧城、旧村改造还迁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房屋建房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
建房时间以房产证记载时间为准,建房时间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1998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建房时间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的,按照2004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建房时间在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按照2007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三)建房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农村安置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房时间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所在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旧城、旧村改造剩余的存量住房、单位房改房剩余的存量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对外出售给个人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分户土地登记手续。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为建房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房改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建房时间加70年确定。
九、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十、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桓台县、沂源县、高青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