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东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6 22:49: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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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广东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补助标准

  ( 一)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 其遗属每人每月 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按略高于遗属户 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 30% 掌握, 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 二)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 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 可另 外增加补助费 (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 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 、 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 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 遗属, 每人每月 按补助标准增加 50% 。

  2 、 离休老干部遗属, 每人每月 按补助标准增加 30% 。

  3 、 遗属为孤儿、 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每人每月 按补助标准增加 30% 。

  四、 有关问题规定

  ( 一)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 50% 发给。 不足部分由死者配偶负担。

  ( 二) 死者配偶户 籍在农村并具有劳动能力的, 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 仅有一个子女的,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 三) 夫或妻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 配偶死亡后, 如其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 含离退休金) 或稳定经济来源的, 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死 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 50% 发给, 不足部分由其子女共同负担。

  ( 四) 父母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 如其他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 ( 含离退休费) 或稳定经济来源, 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居住,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 50% 发给, 不足部分由其他子女负担。

  ( 五) 经组织确认在保护、 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 ,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按 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 六) 死者生前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 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七) 死者配偶再婚后, 其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 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助。

  ( 八) 遗属的生活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后, 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户 籍变动后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其中, 考录到大中专学校学习但未迁转户 籍的,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 可参照 学校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 九) 遗属户 籍所在地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可参照 遗属户 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执行。

  ( 十) 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 凡已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一) 死者属违法犯罪被杀或畏罪死亡的, 其遗属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十二) 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 各单位要做好登记核对工作, 定期查验相关证明。 其中, 年满 16 周岁仍在校学习 人员 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 年龄超过 60岁人员 由户 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年度出具生存证明。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 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 费。

  ( 十三) 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 由单位一次性发给 6 个月 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五、 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 属省直单位的, 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属市县单位的, 由各市县人事局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在行政、 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 中列支。

  六、 本《通知》 从发文之月 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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