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福建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6 22:52: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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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福建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近日,福建省人事厅下发通知说,从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补助标准。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未转正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遗属补助标准;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补助。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准可提高10%。

  据了解,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死者父母可补助到终年。死者子女(弟妹)补助到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学校或院校学习的,可补助到离校;因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补助到终年。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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