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内蒙古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0:33: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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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2016-2017年内蒙古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内蒙古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各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地区根据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配套政策与实施方案,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由实施城镇根据当地的居住水平、住房需求、发展目标、市场容量、经济实力、房改资金归集等情况,由当地政府制定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逐年实施。各级房改部门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必须严格管理。各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规定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中央驻呼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申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凡没有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一律不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1997]33号)文件所列经济适用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与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开发建设方针以及经济、适用、美观的设计原则,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详细规划,精心组织设计,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要实行招投标制,择优确定设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保证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的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技术含量,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节能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用配套设施项目,要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其它房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引进外资中筹集。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即住房条件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26.2平方米。3.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在购房手续上,购房人提出申请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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