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夏省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7 21:47: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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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16-2017年宁夏省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宁夏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加快解决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允许职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98号)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根据财力状况,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016-2017年宁夏省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三)住房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银川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11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81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8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2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六、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七、本调整方案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八、各市、县住房补贴系数可根据房价和工资收入适时测定调整,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本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一: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JB=(P÷2)-(G×4÷60)

  JB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

  P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G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确定当地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一)确定某职级住房补贴基数ZB=JB×BM ZB为职工住房补贴额;

  BM为该职级职工补贴面积标准。

  (二)确定该职级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J1为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8.15%为名义工资增长率;

  7.1215%为贴现率(20年期组合贷款利率);

  N为补贴年限。

  (三)确定该职级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I=J1÷G1×100%I为住房补贴系数;

  G1为当地行政单位该职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取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也可取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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