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上海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2:28: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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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上海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现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简称精减老职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原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五、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申办条件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非因工死亡时按月实际缴费已满5年,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领人提供能够确定其遗属身份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一级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遗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复印件,或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单位提供的能够证明职工与申领人关系的原始档案记载材料等复印件;

  3、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16周岁及以上遗属,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根据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遗属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遗属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7、孤身一人的遗属,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人户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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