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流程范围介绍

发布时间:2016-11-08 09:4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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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7月起至2015年6月,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基数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可在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www.fzshbx.org参阅首页“社保要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每年6月份左右更新),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福州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福州以外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6-2017年福州赔偿流程范围介绍

  1、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5、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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