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杭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08 19:36:2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杭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浙人社发[2012]79号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