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济南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8 19:47: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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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济南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自7月1日起,济南市上调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县(市)、区新的执行标准分别上调至每人每月460元和410元,最高每人每月上涨100元。新的补助标准和补发金额于10月份一并发放到位。

  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上调至4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上调至41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申报条件:

  1、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年满50周岁或男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未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2、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女不满50周岁或男不满60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满60周岁、母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或其父母死亡及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原由退休人员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或身体残废失去工作能力,如确系依靠其供养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企业退休人员的父、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其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父母分别由兄弟几人共同抚养,其供养关系应划为同居的子女的供养亲属;

  (2)企业退休人员不论其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3)父母一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不得列为子女供养,如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未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列为子女供养直系亲属。

  5、企业退休人员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寡嫂,凡供养其自幼长大者,现在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原依靠其供养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6、企业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其生前同居一处,必须取得所在地政府机关确系依靠其供养的证明,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必须是退休人员死亡时就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包括以后再发生的。

  办理所需证件:

  1、企业死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档案;

  2、遗属户口簿、身份证;

  3、当地政府、居(村)委会确认的无收入证明;

  4、《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表》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到养老处(退管科)当进行申报登记。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各项材料,确认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企业退休、退职、离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表》,加盖经办人章及公章。

  收费标准:0

  办理地点:社保机构

  办理期限:3个月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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