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的危害 男子聚餐饮酒过量死亡家人要求同事赔136万元

发布时间:2016-11-09 16:10: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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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餐喝酒在老百姓生活中本是家常便饭,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却因为聚餐时饮酒过量而丢了性命。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某在参加同事聚餐时饮酒过量,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再也没能醒过来。死者李某的妻子、女儿及其父母将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9人诉至法院,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饮酒过量发生死亡悲剧

  李某在一家五星级饭店担任厨师。2015年12月31日,为庆祝元旦,该饭店厨师长柴某为感谢全体厨师一年的辛劳,以个人名义出资召集大伙儿下班后一同前去聚餐。下班后,包括李某在内一行20余人步行前往聚餐地点。

  席间,因气氛热烈、情绪较好,厨师们喝了大量的啤酒和白酒。李某和一名同事因喝酒过量在聚餐席上当场趴下,进入醉酒昏迷状态。


  见两人昏迷不醒,一起聚餐饮酒的7名同事(以柴某为首)于2016年1月1日凌晨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对二人进行了输液,但未进行洗胃及抽血检查。1月1日上午,与李某一同被送往医院救治的同事输液后清醒了,李某却没能醒过来。

  1月1日上午,医生向李某的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患者病情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脑组织细胞有不可逆转损伤,多脏器损伤。1月17日,医院出示了死亡通知书: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缺氧时间长脑死亡无逆转故死亡不可避免”。

  原告:共同聚餐者责任不可推卸

  李某去世后,家属在悲痛之余,将以柴某为首、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9人诉至法院,要求19人共同赔偿李某因聚餐喝酒导致死亡的各项损失中的70%,计136万余元。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柴某作为厨师长年终召集厨师们聚餐喝酒,应当知道喝酒是有危险的,特别是他在喝酒前还安排携带了较多的啤酒和白酒,预备如此多酒的情况下,聚众喝酒就更加危险。柴某作为召集人,又是领导,召集同事聚餐,理应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其他参加聚餐的厨师,也应承担相互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从实际状况来看,柴某在喝酒前和喝酒时均没有提醒、劝告喝酒人“不能过度饮酒、要注意安全”,其他被告也未相互提醒、劝告。

  而且,在李某因喝酒过量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聚餐仍在继续,柴某于次日凌晨2点多才组织厨师们将醉酒的二人送到医院救治,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到达医院后,在李某神志不清、伴昏睡、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护送李某的同事却错误地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同事的这一不当表示,是导致李某醉酒死亡的重要条件。

  综合这些因素,原告认为,柴某及其他共同聚餐的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并未劝酒且尽到看护义务

  面对原告要求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的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在聚餐时,李某的饮酒行为系自发的,被告无任何劝酒行为,而且对李某尽到了照料和护送义务。李某醉酒后,以厨师长柴某为首的7人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并为其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去世后,出于友情和对李某家属的同情,柴某还组织同事为李某家属捐款1.6万元。

  关于原告诉称,因被告拒绝对李某进行洗胃及抽血检查最终导致李某死亡,被告的代理律师回应称,柴某及其他同事均为普通人,不具备医疗知识,他们并没有表示过拒绝对李某进行洗胃及抽血检查。而且,洗胃检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作出接受或拒绝检查的决定。柴某及其他被告作为同事而非近亲属,无权作出决定。“如果洗胃检查为对李某采取的急救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简而言之,是否进行洗胃检查,应该由医生作出决定,而不是由完全不具备医疗知识的普通同事作出决定。”被告的代理律师补充说。

  此外,被告的代理律师指出,李某未进行洗胃检查与其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联系。他说, 李某正值壮年,各器官正常,醉酒时间并不长,故而其自身的酒精中毒并不会导致不可逆的脑损伤。李某发生的情况应该为缺氧所致。尽管酒精中毒在没有医疗干预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呼吸心脏骤停,但本案发生在医院,并且是三级甲等大医院,临床上只要给予正确的呼吸支持,通过呼吸机,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呼吸骤停的情况。从李某入院到发现其呼吸骤停,医院均未实施生命体征检测。李某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因为医院未及时拍片诊断、及时治疗,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所致。而本案被告陪同李某就医时首先发现李某嘴唇发紫并及时通知医院人员,再次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看护责任。李某去世后,其亲属拒绝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故无法证明李某的死因是否系因饮酒直接导致。如今,李某的尸体已经被火化,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的大小有清楚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但其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在饮酒过程中,未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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