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三)

发布时间:2016-11-09 20:28: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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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管理费用核定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形成优惠政策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设区的市、县(市),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必须足额、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购置或者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延伸阅读:2016年青岛最新在建经济适用房分布地图及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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