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四)

发布时间:2016-11-09 20:28: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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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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