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石家庄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21:09: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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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石家庄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 补助标准(元/人每月)

  省直、石家庄市 182

  秦皇岛市 182

  唐山市 195

  承德市 150

  保定市 156

  廊坊市 170

  衡水市 160

  沧州市 160

  张家口市 150

  邢台市 150

  邯郸市 156

  对下列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 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 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 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用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 对有工资收入的死者配偶,按基本人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资水平确定其是否负担其子女(遗属)的生活补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担子女生活补助:工作年限不满10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00元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50元的;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月基本工资低于600元的。月基本工资高出以上标准的,高出部分用于基子女生活补助。

  核定配偶工资收入基数办法是: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工作台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资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两项之和。

  2.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嘱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3.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4. 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5.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6.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和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年一月五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 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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