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苏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21:12: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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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苏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一、办理范围

  离退休费列入社保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遗属,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死亡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离休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30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加发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3.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上述1、2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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