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大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9 21:20: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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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16-2017年大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大连住房补贴政策

  一、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 全省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辽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资助部分以及住房补贴等。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和工资收入自主购买住房。

  (二) 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和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下,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 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已离退休),按规定住房面积与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也可采用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四) 职工有房、无房按以下原则确认:

  1. 无房:

  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的;

  未享受政府或单位住房优惠政策的。

  2. 有房:

  租住公有住房的;

  按房改政策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

  拆迁安置住房的;

  参加集资建房的;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

  单位部分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的;

  其他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政策优惠取得住房的。

  上述职工个人投资占住房面积的比重由各市确定。

  3. 租住不宜出售或产权属于军队、外市地住房的职工,视为有房,职工将该公房退还后,可视为无房。

  2016-2017年大连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我市房改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

  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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