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合肥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0 23:10: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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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合肥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二、调整遗属困难定期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包括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居住在乡镇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元;其他遗属每月可另加五元。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五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十元;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五元。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在本款第一条所列当地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十元;死者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每人每月可增加补助费五元。

  凡具备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可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两项或两项以上待遇。

  三、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标准调整后,享受遗属补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但是,对这次工改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原标准工资金额二十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每月工资收入在七十元及其以下者,可不负担死者遗属生活费,高于七十元以上的收入,其超出部分应适当负担其遗属生活费。

  以上通知请与省人事局、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上述提高的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亡故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或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列为供养对象。其中:父母、配偶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报供养直系亲属遗属补助应提供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无固定收入证明;派出所户籍证明;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在校证明;表明与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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