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昆明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0 23:20: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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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昆明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一、补助标准

  (一)标准计算:

  符合条件列入遗属困难补助对象,区分其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以遗属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为基础的一定系数发给,即: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

  (二)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的系数计发生活困难补助:

  1.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2.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

  同时符合条件1和2的,可在上述计发系数的基础上再提高0.2。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随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云南省内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的,以云南省内最高的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二、相关政策

  (一)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人员条件,仍按云人[1980]工字第111号、[80]云财事字第24号,以及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事字第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母(养母)或妻的补助条件,按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在职工生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的,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扣除社会平均工资数额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余下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职工属因工(公)死亡的,计算补助时可不受死者配偶的收入限制。

  (三)补助对象出现就业、去世、供养关系变化(如职工配偶再婚)以及年龄超过规定情况时,单位应及时停发补助。

  (四)补助对象没半年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生存、学习、有无经济收入等情况证明,否则单位有权停发补助。

  (五)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享受补助。

  (六)每个补助对象职能享受一份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七)职工本人因违法犯罪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补助。

  (八)补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等刑事行政处罚期间,停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职工有多少个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亲属的,其分别计发的补助总额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生前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限制。

  (十)补助对象原已按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补助标准的,由职工生前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本通知下发以前已享受最低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本文执行时起改按调整后新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对象原享受的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的其它补贴停止执行。

  (十二)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非因工(公)死亡的,其遗属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对其家属单位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十三)死亡职工的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尚有其他有经济收入子女的,其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合理分担的原则,酌情给予其父母适当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按单位原拨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政策问题,仍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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