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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苏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全文细则解读。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6-2017年苏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苏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医疗服务及卫生资源现况。
苏州市下辖4市6区,共有33个街道、61个镇。2014年末常住人口106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3500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46677元、农民为23560元。2014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2.74岁,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8‰,传染病总发病率112.33/10万,孕产妇死亡率为2.47/10万,婴儿死亡率3.05‰,出生缺陷发生率5.52‰。居民死亡率674.66/10万,前五位死因依次是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和中毒。2014年,全市总诊疗数为8596万人次,出院157万人次,手术40万人次。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86.35%,平均住院日为10.2天。
2014年末,全市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共计3063所。医院185所,其中综合医院90所、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1所、专科医院50所、护理院3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所,门诊部249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184所。全市实际开放床位55218张,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5.21张。全市注册执业(助理)医师20721人,注册护士23125人,注册全科医师2533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95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2.18人,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师2.4人。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与百姓的服务需求相比,我市医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部属、省属、市属等三级公立医院优质资源集中在老城区,造成就诊人群大量涌入,导致各大医院超负荷运行。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利用效率不高。
2.专科资源供给不足。精神卫生、传染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发展相对缓慢,专科医师缺乏,服务能力较为薄弱。基层儿科、妇幼保健资源相对不足,外来人口增加及“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导致优质产科资源十分紧张。
3.医院单体规模增长过快。“十二五”期间,新建或扩建的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现象,造成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过大,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作协同能力不强,尚未形成急慢分治的分工协作机制,尚不能有效应对日益高发的慢性疾病等健康问题。
5.社会办医服务能力不足。我市社会办医发展较快,床位总数已占地区总床位数的30%,但民营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专科能力不强的现象,尚不具备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能力,与多元化办医格局仍有不小差距。
6.规划执行刚性不强。区域卫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权威性、约束性不强,存在“重大型医院、轻基层医疗机构”现象,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有待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待提升。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为实现急慢分治、医养融合和持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到2020年,我市医疗资源要素(床位数)达到“三提升一适宜”配置(即总床位数、社会办医床位数、基层机构床位数全面提升,公立医院规模保持适宜);我市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三加强一健全”目标(即附属医院、市县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得到加强,院前急救、康复及医养融合进一步健全)。
(二)资源要素配置指标。
到2020年,医疗机构总床位数提升至每千常住人口6张,其中社会办医总床位数提升至每千常住人口1.8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3张;基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提升至每千常住人口1.5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3张;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增长,公立医院床位数保持在适宜水平。
三、设置原则
(一)坚持总量与需求相匹配。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服务能力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医疗资源总量与市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持相匹配。
(二)坚持健康需求导向。以健康需求问题为导向,强化薄弱环节,规划期内重点加强康复、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等薄弱专科和家庭病床、医养融合、慢病防治等供需矛盾突出的专科建设。
(三)坚持鼓励社会办医。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新城区和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上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
(四)坚持强基层控规模。积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适度控制新建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扩张,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卫生、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法规的设置要求。坚持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安全。
四、机构设置
(一)综合医院。
从城乡统筹考虑,包括综合医院和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常住人口3.8张。
1.三级综合医院:全市设置三级综合医院16所,保留现有11所,新增5所,其中工业园区1所(苏州独墅湖医院)、高新区1所(苏州市立科技城医院)、吴中区1所(吴中人民医院)、相城区1所(相城人民医院)、民营三级医院1所。
2.二级综合医院:全市设置二级综合医院60所,保留现有34所,新增26所,其中姑苏区1所、工业园区2所、吴中区3所、相城区2所、吴江区1所、常熟市6所、张家港市5所、昆山市2所、太仓市4所。
3.一级综合医院:除乡镇卫生院外,现有的一级综合医院予以保留,不再新增。
(二)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常住人口0.6张。全市设置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2所,保留现有11所,新增1所。同时加强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建设,开展以中医特色为主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常住人口0.8张。全市各类专科医院按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列各专科类别设置,保留现有39所,总量控制在70所以内。各级政府要优先考虑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传染病、精神病、妇幼保健等专科医院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200张床以上的特色专科医院。
1.儿童医院:全市设置儿童医院2所,迁建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园区总院,保留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本部。
2.妇幼保健院:利用可调整地块资源,新建1所市级三级妇幼保健医院,各县级市应建设1所二级妇幼保健医院。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和妇产科建设,以满足住院分娩和儿科医疗服务需求。
3.传染病医院:设置6所,其中保留3所,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各新增1所。规划期内如不能新建的,必须在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保证传染病患者诊治需求。
4.精神病医院:设置8所,其中保留7所,吴中区新增1所。
5.肿瘤医院:设置4所,其中保留2所,新增2所。建成苏州市质子治疗中心,肿瘤床位200张。
全文细则解读
6.康复医院:设置13所,其中保留5所,新增8所。利用广济医院原址,建设一所500张床位的三级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立康复病区,基层医疗机构应提供康复医疗服务。
7.口腔医院:设置10所,其中保留6所,新增4所。规划期内建成一所三级口腔医院。
8.眼科医院:设置5所,其中保留3所,新增2所。
9.耳鼻喉科医院:设置4所,其中保留3所,新增1所。
10.骨科医院:设置5所,其中保留3所,新增2所。
11.其他专科医院:设置12所,现有美容、皮肤病等专科医院予以保留。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保留现有6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家乡镇卫生院。到2020年城区和城关镇“以步行10~15分钟就能得到社区卫生服务”为机构设置要求,城市每个行政街道或5~10万人口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一般控制在50~100张,其中应按一定比例设置护理康复床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镇每5~10万人口左右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中心卫生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覆盖不到的地方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制镇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非建制镇卫生院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康复护理机构。
(五)老年护理机构。
老年护理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常住人口0.8张。
1.护理院:设置50所,其中保留现有34所,新增16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引导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或开设护理病区。
2.老年病医院:设置5所,其中保留现有1所,新增4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门诊,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区。
(六)门诊部、个体诊所。
规划期内门诊部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域现有门诊部数量不再新增。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西医专业医师在社区开设个体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有条件的中药零售店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七)其他医疗机构。
1.采供血机构:保留苏州市中心血站及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吴江区分站,保留常熟单采血浆站。
2.急救中心:保留苏州市急救中心、常熟市急救中心、昆山市急救中心、太仓市急救中心,张家港市设置独立的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吴江区急救体系并入苏州城区网络。完善院前急救站布点和建设,急救调度实现全市联网。
3.医学检验机构:设置15所,其中保留6所,市区新增4所,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新增1所。
4.集中消毒供应机构:设置7所,其中保留2所,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新增1所。
5.血液透析中心、体检中心:待国家关于血液透析中心、体检中心的建设标准颁布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方便社区服务的第三方血液透析中心、体检中心。
五、资源调整
(一)优化床位资源配置。
对资源密集区域,应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床位规模,通过资源优化和转移等方式,使区域内床位规模稳定在配置标准上。对资源不足区域,通过引入密集区资源和增加资源等方式使区域内床位规模接近配置标准。
1.鉴于老城区内医疗资源相对密集,将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划为相对控制区,不再新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利用现有地块资源调整新增妇幼、康复等专科医院及护理院。
2.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平江新城,一期床位1200张,二期床位1300张,十梓街原址保留床位500张,总床位规模3000张。
3.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迁建园区总院,一期600张床投入启用后,二期暂不建设。保留景德路本部,床位400张,总床位规模1000张。
4.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增加床位300张,总床位规模1800张。
(二)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区域医疗中心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急、危、疑难重症诊疗服务的综合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在基本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上给予重点支持。
5.工业园区新建苏州市独墅湖医院,床位800张;
6.高新区新建苏州科技城医院,床位800张;
7.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新增床位400张,总床位规模1000张;
8.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建设二期,新增床位500张,总床位规模1000张。
(三)调整专科资源结构。
专科医疗机构面向全市服务,床位资源应全市统筹,根据需求变化动态调整。
9.市立医院本部利用可调整地块资源,新建1所三级妇幼保健医院,挂“苏州市妇幼保健院”牌子,床位300张,两院实行一体化管理;
10.市立医院东区保留“苏州市肿瘤诊疗中心”牌子,利用原玉石雕刻厂地块新建肿瘤病区,新增肿瘤床位200张;
11.市立医院北区保留“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中心体检站”牌子,利用广济医院原址,建设1所三级康复医院,床位500张,两院实行一体化管理;
12.苏州市中医医院规划建设二期,新增床位500张,总床位规模1200张;
13.苏州市传染病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迁建相城区,市传染病医院床位600张,广济医院床位1200张。市传染病医院原址不再保留,广济医院原址保留医用。
(四)引入社会办医竞争机制。
对涉及新增或调整资源的医疗机构,支持由社会力量来举办。
14.已规划中的姑苏医院原规划土地用途保持不变,一半地块建设1所民营医院,床位规模500张。另一半地建设1所医养融合服务机构;
15.已规划中的吴中区太湖新城医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设床位规模500张。
(五)明确学科发展方向。
明确所有三级医院临床建设重点,发展优势学科,争取经过3~5年的时间,各家医院建成拥有自己专科特色的诊疗中心。
16.苏大附一院发展血液、骨科等诊疗中心,拟建成国家级优质医院;苏大附二院发展核医学、神经外科等重点专科;苏大附儿院建成儿童医疗中心;市立医院本部保持产科、新生儿科优势学科,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侧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建成国家级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并承担区域影像、临检、会诊中心功能;东区建成肿瘤治疗中心,并承担区域心电、病理会诊中心功能;北区建成康复、老年病治疗中心,并承担全市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功能;市中医院发展中医骨伤、脾胃、妇科等中医特色专科;市五院建成传染病、职业病、皮肤病性病治疗中心;市广济医院建成精神卫生中心;独墅湖医院重点发展心血管病科、器官移植等学科;科技城医院重点发展烧伤、肿瘤治疗、自闭症等专科;吴中太湖新城医院建成小综合大专科特色的医院。
(六)统筹县域资源布局。
各地应依据合理调整存量、有序发展增量的原则配置医疗资源总量,按6张床/每千常住人口标准配置总床位数,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床位数核定由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统筹规划。
六、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规划。各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医疗机构规划实施方案,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执行。凡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要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为重点,严格控制医院规模,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办、增设分院。
(二)明确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医学检验所、消毒供应中心等),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已建成医疗机构,按程序向县、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核准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划》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规范实施现场校验。继续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监管,落实记分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医疗机构建立标准化信息端和集中检验检测系统的应用,加强信息数据报送管理,提高数据查询利用效率,推进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医院评价。按照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对医院复核评价和周期评审,促进医院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多部门协作。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布局,并按照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留出足够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配以相应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编办、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政府主导,坚持多元化办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制定完善医疗投入的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多元办医,要积极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事业发展,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
(三)加强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对医疗卫生行业内的所有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依法监管,保证有序发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严把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附则
本规划由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召开规划实施评估会,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修订完善。
本《规划》由苏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