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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南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全文细则解读。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6-2017年南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今年全省深化医改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制订出台《江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分别制定并实施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将富余的公立医院资源转型为儿童医院以及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病管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选择萍乡市芦溪县、赣州市于都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带动面上改革完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九江、景德镇、萍乡、宜春、上饶等5个试点城市,全省试点城市达到7个。选择新余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引领、推动全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参与)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治疗、检验费用,将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各设区市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组建政府领导下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照管办分开、放管结合的要求,研究制定公立医院举办、运营、监管三方责任清单,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机制。构建以战略规划、质量管理、流程管理、物流供应管理、人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框架。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六)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程序和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研究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按医院在岗人员年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合理倍数关系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研究制订并实施以医疗和价格行为监管、医疗绩效评价考核、医保支付谈判和支付方式改革等为核心的综合费用控制措施。根据全省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设定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并进行动态调整。全省医疗费用整体增长幅度不高于2015年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7月底前,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医院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并作为公立医院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按规定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设区市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报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率先在城市三级医院试点推进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医疗服务的投入力度,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好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医疗扶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在7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试点地区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总结推广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完善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在7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省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的50%部分,可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追加。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健全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制定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分级诊疗监督考核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医疗待遇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探索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研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在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上,探索推进省级统筹。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市、县规范开展工作,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托底救急功能。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全文细则解读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2016年全省完成路径病例10万例以上。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江西保监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生产、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实行政策统一的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4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鼓励和引导市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总结评估药品价格谈判工作,逐步增加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总结基层经验,推进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严格监督实施。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鼓励开展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分别负责,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已完成定点生产的4个品种,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对中标企业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重大新药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加快《江西省医疗服务监管条例》立法步伐。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负责)
(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2000名,在培总量达到5000人。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申报儿科学专业,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市县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规范化培训儿科住院医师。加大产助、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按照国家要求,制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区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负责)
(四)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实现人社、卫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跨省、省内就医健康服务社会保障一卡通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二)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先行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三)推进远程医疗体系建设。建设依托省直医院的高端远程医疗系统和覆盖80个县(市)的基层远程医疗系统。(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制定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抓好社会办医政策落实,开展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落实情况督查。(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五)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旅游局参与)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完善将医改纳入对市县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评的约束机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结合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强化医改智库建设,建立医改重大政策咨询委员会,完善医改政策评价、工作督导机制,提高医改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试点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改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研究。推进科技与医疗协同,加强医改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医改实时监测平台。(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