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阳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1:19: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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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贵阳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省財政厅黔人社厅通〔2012〕12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財政厅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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