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邯郸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2:05: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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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邯郸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本报讯(周聪)近日有市民咨询,不知如何为已故亲属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报时应该提供哪些手续?是否还需要提供已故参保职工的火化证明?

  记者为此向市社会保障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冀民政{1984}15号)规定,“实行火葬的地方,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困难补助等费用。”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附表中明确,“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死亡的,申报单位必须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市在2015年前办理参保职工死亡待遇申报业务时,火化证明是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防止火化证明出现弄虚作假问题,社保部门还与市殡葬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定期传递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殡葬管理办法的不断改革,2015年2月1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号),其中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申报条件也立即进行了调整。也就是说,办理申报业务时是否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是根据参保职工的死亡时间而定。即参保职工于2013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申报人员只需提供死亡证明即可;于2012年12月底之前死亡的,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火化证明。

  据了解,参保职工死亡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办理参保职工死亡待遇申报业务时,一般由已故参保职工原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符合2013年1月1日以后死亡条件的,只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已故职工个人档案。工作人员介绍,如有疑问可登录市社保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www.handanshe- bao.com.cn查询相关政策,或拨打电话2031784咨询。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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