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4 22:10: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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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新土改”,“新”在何处?

  记者:今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围绕“三农”问题出台的第十个中央1号文件,其中有关“新土改”的部分内容引起广泛关注。与以往进行的土地改革相比,这次土改“新”在何处,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王小映:之所以说新,是因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开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今年中央1号文件在很多地方重申了《决定》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改革已经走过了30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就农村而言,主要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第一大方面。

  第二大方面是在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房地产市场。

  但是,30多年来的改革并没有解决我们土地制度存在的所有问题,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开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主要针对过去没有改革或者改革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的地方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改革。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农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征地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完善。

  流转“主体”应该是谁?

  记者: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但全国各地很多读者来信反映,一些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强行流转农村土地的行为,尤其作为集体土地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在您看来,判断是否强制流转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让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流转“三原则”落到实处?

  王小映:《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的主体、形式等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承包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集体。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承包地,而不是由集体去流转承包地。

  怎么判断是不是强制流转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农民流转土地是不是自愿的,是不是自主作出这样的决定。比如说在选择是不是流转承包地,以什么样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在什么时间点上流转承包地,包括签订流转合同、谈判租金等过程中,农民是不是作为一个主体在发挥作用。

  也有些农民觉得自己流转土地很麻烦,于是把自己的承包地归集起来,统一交给村委会或者一个中介机构,统一委托它去流转,这是可以的。但这也需要农民自愿,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必须保证农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很简单,能够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而不是村委会的,也不是哪个中介机构的。所以,一定要保证让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流转土地的决定,这一点很重要。

  2016-2017年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一)农村土地流转农户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2013年1月1日以后,土地年流转价格不低于1000~1200元/亩,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审批,流转时间已满1年,流转收益按合同约定每年均向流出方(农户)兑现,土地流转集中连片在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标准对流出方(农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土地流转财政奖励资金直补到农户。

  (二)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对 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新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含10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不低于1000~1200元/亩,流转时间已满1年,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且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审批,流转收益按合同约定每年均向流出方(农户)兑现,在郑州市政府奖补基础上,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日起5年内,每亩每年给予300元奖励,经营主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教育培训等。

  (三)乡镇、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乡镇、村(社区)要重视土地流转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制度健全,服务优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程等开展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流转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土地流转合同、委托书等资料登记、电子备案及时,信息数据录入准确,档案齐全。没有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土地承包、流转等纠纷调处率达到100%。当年辖区内新增土地流转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对所在乡镇、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按每亩100元标准整体共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0亩(含5000亩)以上,对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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