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株洲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3:09: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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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株洲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湖南省是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湖南省标准:按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注:2010年为1153元/月,2011年为1295元/月,2012年为1490元/月,2013年为1650元/月)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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