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 福建一男子偷窃被追身亡续:追人者否认有拉扯行为》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1-15 09:15:0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近日,一则《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的报道引起争议。事件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57岁的陈某在偷窃家禽过程中被抓现行,然后逃跑。由于雨天路滑,陈某在与51岁的失主蓝某童抓扯中,摔倒在地死亡。
该报道称,检察机关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说法在网上引发广泛质疑。
对此,漳浦县检察院回应称,案件还在审查中。
抓贼
凌晨察觉鸡鸭被盗出门追贼
时隔近8个月,再回想起追小偷的事时,51岁的蓝某童仍心有余悸。当碰上有人偷东西,跑出去追小偷,原本一件看似正常的事,但因为一条人命,一切变得不同寻常。
3月21日凌晨4时,天下着雨,家住漳浦县湖西乡顶坛村的蓝某童早早醒来。屋外“嘎嘎”的鸭子叫,持续不断的声响,让他不禁察觉家里遭窃了。果然,当蓝某童走出门时看到,陈某正抓住自家的鸭子,旁边一个黄色蛇皮袋里装了4只鸡。蓝某童喝道“抓贼!”
蓝某童家里,追小偷就是从这里开始的。闽南网图片
事发时,追逐中偷鸡者倒在路边随后不治。海峡导报图片
慌乱中,陈某顾不上丢在一边的自行车,撒腿就跑。“我追了他一两百米”,蓝某童告诉南都记者。接下来的事情就各执一词了。
漳浦检察院通报称,在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边蓝某仁家门口前,蓝某童追上并抓住了陈某的左手衣袖。由于雨天路滑,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陈某侧身脑袋砸在了地上。
但是,蓝某童13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否认他与死者陈某之间有拉扯行为。他称,在陈某逃跑过程中,两者有五六十米的距离。并称受警察询问时,也没有说过发生了拉扯行为。
不过警方通报称,当发现小偷时,蓝某童有去追赶,双方存在抓扯衣袖的行为。
当时,蓝某童的儿子蓝镇煌也被母亲唤醒,跟着追出来。在事发地,蓝镇煌看到陈某坐在路边一言不发,“他没有流血,当时看不出摔得有多严重。”蓝镇煌告诉南都记者。
随即,蓝镇煌打了110报警。
听到门口的动静后,村民蓝学仁也推门而出。他看见蓝某童撑着雨伞站在路边,一个男子坐在地上,头靠在蓝某童的腿上,不久警方赶到了现场。
同一天早上6点,陈某的姐姐和两个妹妹先后接到了湖西乡派出所的电话,称陈某正在湖西乡卫生院抢救,需要家属签字,让他们赶快到医院。由于伤情严重,陈某先后转院两次,从乡医院转到佛潭医院,再转到漳浦县医院。
陈某被送到漳浦县医院时已是早晨7点。急诊医生陈佳源向南都记者回忆,送医时,陈某的身上没有淤青或伤口,体内器脏也没有破裂,只有头部受伤。CT结果显示,陈某有急性颅脑损伤、脑疝等症状,“当时他的瞳孔已经放大”。
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陈某死亡。
质疑
家属怀疑可能遭到殴打
陈某今年58岁,是漳浦县深土镇墩柄村人,经常在外打工,他的妻子于去年去世。两人没有生育,但妻子带来了一个孩子,目前儿子已成家。
据其妹夫郑先生介绍,陈某生前靠给人雇佣,种养花卉和盆栽维持生活,一个月最多有2000元工资。“老婆死后,儿子也不够孝顺,他的精神很不乐观。”郑先生告诉南都记者。
在郑先生印象中,大舅子陈某瘦瘦的,身高1 .62米左右,走路很慢,平时喜欢骑着一辆自行车。平时送他一包20元的香烟,他会嫌贵而拒绝。偶尔没钱花的时候,会来找妹妹 拿 个一二十元,“他跟我们很客气”。
对于陈某的死,他的家属至今感到疑惑:不过摔了一跤,为什么会重创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活生生的一个人,怎么会平白无故死掉?家属怀疑陈某有可能遭到殴打。为此,数月来他们不断奔走,上访、找律师拟诉讼状、提交复检尸体检验鉴定申请书等。
郑先生告诉南都记者,陈某确有偷窃前科,也被判过刑,“他即使偷东西,但罪不致死。当事人可以报案,该判刑、刑拘或罚款,让法律去制裁。”陈某的家属表示,希望此事能彻查清楚,还死者一个公道。
南都记者从尸检报告中了解到,陈某左颞部头皮下出血、血肿,广泛帽状腱膜下血肿,顶骨多发线形骨折、符合颅骨整体变形所见,推断致伤物为接触面大的钝性物体,且陈某肢体突出部位皮肤擦伤,软组织挫伤,分析认为摔跌可以形成。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3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蓝某童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拘,并于3月29日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4月5日,漳浦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月6日,由于不够批捕条件,蓝某童被取保候审。
昨日,漳浦县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陈艺辉告诉南都记者,之所以退回补充侦查,是因为当时证据还未完全收集清楚,死因还未查明。由于事发在3月21日,警方在3 月22日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并送到市里和省厅检查。而漳浦检察院要求补充的材料,包括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还有核实被害人的前科材料等。
发酵
七成网民称检方判断“不合理”
原本互不相识的两人因为这桩案子而联系在一起,蓝某童叹道:“谁会意识到发生这种事情呢?”
蓝镇煌告诉南都记者,这件事对父亲的影响很大。人们都说“死者为大”。这几个月来,蓝某童总是担惊受怕,“因为每次警察传唤,他看不懂字,也不会说普通话,生怕说错。”
一个月前,警察来家里问过话。10月27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11 月11日,一篇题为《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的报道将蓝某童推为新闻人物。报道称,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后经检方确认该报道有误,实为蓝某童)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可黄某华为追赶小偷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时间舆论哗然。“下雨天遇到小偷怎么办?”“莫非发现了小偷不该追?”“就跟扶老人一样,以后谁还敢追小偷?”11月13日,@漳州新浪发起的一项投票显示,在8万多参与人数中,有近七成网民表示检方的判断“不合理”。
南都记者了解发现,这篇报道实为漳浦检察院通讯员稿,原标题为《追小偷追出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文章署名的两位通讯员杨海林和张毅为漳浦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针对检察机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南都记者昨日致电漳浦检察院,宣传科一位蓝姓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答网友的质疑。
他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有新的进展将及时通报。”
回应
“其实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对于网上的诸多质疑,漳浦县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陈艺辉向南都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程序规定移送检察院。公众产生了误解,以为已经被起诉,其实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漳浦人民检察院和漳浦县公安局昨日均发布通报回应,关于办理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尚在漳浦检察院办理中。
两份通报证实,蓝某童在追赶陈某的过程中,伸手拉扯陈某衣袖,因雨天路滑,致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在漳浦检察院的通报中同时提到,57岁的陈某在20 15年12月两次因盗窃家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陈艺辉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具体事实如何认定,提取的证据是否被采信,还需检察院对一些事实进行审核后决定。如果达到起诉条件,检察院将移送法院,最终由法院认定有没有犯罪,如何量刑;如果达不到起诉条件,可能还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或者不起诉。下一步,主要看检察机关怎么认定。
针对网友“不敢追小偷”的评论,陈艺辉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犯罪行为制止,但如何避免造成人命损伤的悲剧,值得考虑。
他说,“我们建议公民应该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制止,然后通过警方来处理,(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特征,其他线索报送警方,我们再来调查抓捕。这样也许相对会比较安全。”
焦点追问
1案子接下来怎么办?
在起诉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院一般会批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但蓝某童没有被逮捕。3月29日,漳浦县公安局曾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蓝某童,理由是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察院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某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批准逮捕是确保侦查正常进行的手段。如果对侦查没有影响,不逮捕嫌疑人也是可以的。据了解,目前蓝某童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他也一直在家居住。蓝某童告诉记者,漳浦县公安局会不时把他带走问话,他也很配合。据悉,公安局最后一次把他带走是在上个月,并让他签署了移交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但蓝某童表示自己并不识很多字,也不懂移交检察院的意义。警察虽有解释,他也没听明白。
相关《刑事诉讼法》要求,如果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重大案件可以拖延半个月。如果嫌疑人未被羁押,审查起诉时间也相同。
2当事人是否预见到陈某死亡?
在下雨天拉住衣角可能导致陈某的死亡,蓝某童对此是否有预见,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认为,如果蓝某童所陈述的“在马路上追赶陈某并抓住其衣服”的内容属实,这种情况下,要求蓝某童预见可能造成陈某的死亡结果很不现实,也很难有说服力。如果换个场景,比如说陈某站在独木桥上,脚下是万丈深渊,蓝某童去拉扯他,造成陈某坠亡,那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蓝某童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也认为,蓝某童无法预见陈某的死亡。他表示,“是否预见”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按照一般人的认识作出判断,下雨天追人致死显然是无法预见的。另外按照刑法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更不应该认为蓝如童预见了陈某的死亡。“既然无法预见,这个案子就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3拉扯行为属于扭送不当?
杨大飞律师认为,蓝某童的拉扯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扭送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发现有人在实施犯罪,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杨大飞表示,蓝某童的情节应该属于扭送行为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民享有扭送的权利,对扭送致人死亡的情况,要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明显超出了限度,或者扭送中故意侵犯对象人身权利,才可以考虑使用法律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法规缺失也导致争议性案件频繁出现。据了解,此前河南也曾发生过一起扭送不当致人死亡案。当事人发现逃犯后,将他抓入车内,并把其头部按低,防止逃犯喊叫、逃跑,时间长达20分钟,最终造成逃犯心脏病发猝死。该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预见到逃犯的死亡,因此该案属于合法行为中的意外事件。但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与逃犯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律规定。该案当事人最终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4当天有无拉扯存争议怎么办?
根据漳浦县公安局发布的通告,陈某的摔倒是蓝某童拉扯所致。